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印刷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须进行相应的审批,只有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保管好用印记录。
第八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九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做好登记,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 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北京印刷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章一枚,“北京印刷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人)印章一枚。
第十三条 “北京印刷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基金会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 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负责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印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经秘书长授权后方可使用,由基金会财务部保管。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九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