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印刷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议事工作,确保理事会议事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印刷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筹资、投资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应坚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变化与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重大事项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告。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由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
(二)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公益项目管理与运行、资金保值增值运作、扩大基金会的影响力以及提升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实力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
(四)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无违纪违法行为:
(六)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听取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和指导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对基金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四)忠实执行基金会宗旨, 以各种形式加强北京印刷学院与境内外企业、社团和个人的联系,推动北京大学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北京大学教学科研和 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基金会的终止事宜;
(十)决定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产生与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 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协助理事长行使上述权利。
第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有 1/3 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履行职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 1/3 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紧急事宜,会议通知的时间可不受前款规定时间的限制或者更改已经确定的会议时间。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出席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开会。
第十七条 采用现场出席表决的理事会会议,理事应当亲自出席, 如有特殊情况,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授 权范围并经授权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开会的理事会会议,会议议案须以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但以电子邮件发送会议通知时,应得到各位理事关于已收到会议通知的确认)或快递服务中之一种方式通知每一位理事。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 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和理事委托对象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制作之日起至少保存 15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 2024 年 10 月 XX 日北京印刷学院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