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北京印刷学院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印党院发[2016]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和审批,对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公务接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有关管理规定和计财处有关标准。
校级接待主要针对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和友好协作单位的主要领导带队以及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和重要宾客等。校级接待的责任部门为党政办公室。
二级单位及职能部门接待,主要针对上级业务部门、兄弟院校、协作单位的中层领导和二级学院邀请的专家、学者等。二级单位接待的责任部门按照分口对接或邀请方牵头的原则确定接待责任单位。
第四条 接待必须附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接待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接待单位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之间或单位、部门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用餐,需要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学校食堂,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用餐标准:自助餐:不超过50元/人次;桌餐:不超过100元/人次。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公务接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发票、派出单位公函或活动安排、接待审批单、接待报销单,内容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十一条 计财处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摊派接待费,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纪念品;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上交并登记;严禁违反规定私自侵占、处置公务活动礼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计财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