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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校友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北京印刷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接受捐赠遵照《北京印刷学院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按照捐赠自愿、专款专用、账目公开、数额不限的原则接受捐赠。捐赠的实物价值难确定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 捐赠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种。货币捐赠由学校财务处在校友会账户下单独建帐,并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校友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实物类捐赠按学校资产管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校友理事会负责审核上年度校友捐款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本年度捐款用途;校友会秘书处具体协调、处理各类捐赠的具体工作,并将收支情况公布在校友网上;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对捐赠财物接收、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校友会接受的捐赠款项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联络校友、收集校友信息、完善和维护校友信息数据库;聘请学生助理从事校友会日常工作的劳务支出;
2.组织开展“校友论坛”、“校友沙龙”、“校友返校日”等校友联谊活动;
3.组织开展校友工作研讨活动;
4.校友网站的日常维护、校友刊物的组稿、印刷和发行;
5.开展地方分校友会活动的相关支出;
6.服务于校友的其他工作;
7.支持学校发展建设的资金需求;
8.按照捐款人(单位)意愿实施的有明确指向资助项目,如:奖(助)学金、奖教金、支持附属机构发展项目等;
第六条  校友会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所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有确需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对捐资人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校友会秘书处派代表参加评选,并及时向捐赠人报送相关情况。捐赠人有权对相关奖项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
第七条  捐赠方有条件享有学校教育资源的使用权和学校服务的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享有国家免税政策以及宣传报道等多项权利,享有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以及对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议权。 
第八条  接受社会捐赠须填写《北京印刷学院校友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见附件)。凡捐赠者,校友会秘书处应存档备案并颁发捐赠纪念证书,捐赠者的姓名及捐赠情况将刊登于最近一期的校友杂志,并发布在校友会网站上。
第九条 校友会委托校财务处将向捐赠方开具加盖“北京印刷学院校友会财务专用章”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专用发票。
第十条 为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所接受的捐赠在校友会入账和登记前进行分配。否则,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友会秘书处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